发布于:2017-03-22
原创

我听过无数的新生儿的啼哭,只有那一次最揪心……

我们医生可以做到,还有很多……

编者按:

今天我们讲述的是关于「未婚先孕」的故事,故事的主人公令人同情。但是,另一方面,我们在性教育和法律普及上需要做的仍有很多。

本文内容均为真实故事,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皆用化名代替。

我听过无数的新生儿的啼哭,只有那一次最揪心……

同事们都说,现在的街上,避孕套自动售卖机随处可见,发人流手术小广告的随处可见,治不孕症的队越排越长,未婚生子的几乎绝了迹。然而十几年前的一件事叫我毕生难忘。

怀孕的少女

十几年前,我还在一家县级医院做住院医,那年除夕夜轮到我值班。

十点多的时候慌慌张张来了个病人,主诉是阵发性腹痛 x 小时。虽然停经时间不详,但诊断也一点都不困难,一眼就看出来了,这是一个即将分娩的孕妇。

但是,这个孕妇还未满 16 岁,今年才上高一。

她的眼睛又黑又亮,眼神恐慌无助,如同受惊吓的兔子,恐慌不知所措,与她稚嫩的脸庞和紧张的神色不相称的,是厚厚的棉衣下面高高隆起的腹部。

详细追问病史,她才吱吱呜呜的说,初三时被体育老师「欺负」过。尽管外面气温零度以下,可她脸上布满大滴的汗水,她羞愧的咬着唇,眼眶中泪水似乎随时都能落下来。

陪同她来的是一个中年妇女,看样子是病人妈妈。那女人有四十多岁的年纪,看起来十分老实本分,眼里都是恐慌和不知所措。她慌慌张张的办手续、买必需用品,似乎刚刚知道女儿生的是什么「病」,眼神里带着些许对医生护士的躲闪。

我听过无数的新生儿的啼哭,只有那一次最揪心……

我当时想到了报警,侵犯者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、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,奸淫幼女,猥亵儿童的,从重处罚。对于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少女的,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也酌定从重处罚。

近几年的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中也提到:

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、教育、训练、救助、看护、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,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,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、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。

然而,在追问病史后,女孩儿的妈妈却强烈要求我「不要说出去」,不然就会毁掉女孩儿的一辈子。

我无法否认,十几年前,在这样一个偏远的、封闭的、保守的小县城里,未出嫁的女孩儿生孩子是一件惊世骇俗的事,足以引起七里八乡的乡亲们街头巷尾热议,让当事人永远抬不起头。

女孩儿的妈妈更是认为「家丑不外扬」,宁愿让侵犯者逍遥法外,也不肯透露半点风声。在她的苦苦哀求下,我暂时放弃了报警的念头。

毕竟,当务之急是保证女孩儿的生命安全。

女孩儿在入院检查时宫口已经近开全,羊水已经劈裂,胎头位置很低。我们连忙将她推进产房,病情并不复杂,不到半个小时,一个重七斤的漂亮女婴顺利出生了。

「收养」孩子的人

孩子出生后,大家都松了一口气。这时候我才发现,除了女孩儿妈妈忙前忙后外,医院后面食堂的厨师胡师傅两口儿也在热情的照护着,比起女孩儿的妈妈来显得更为热情和殷勤,似乎还有那么一丝丝的兴奋。

早就听说胡师傅两口子结婚后有一个男孩儿,还一直想要个女儿,可是却再也没怀上。

也不知他们在哪儿打听到医院有个十几岁的小姑娘要生孩子,估摸着小姑娘十有八九不能自己抚养,于是想要「收养」这个孩子,才跟来跟去,百般殷勤。

当然,在当时的小县城,这种「收养」也仅仅是口头上的协议,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流程。

孩子出生后,他们一个劲儿打听宝宝漂不漂亮。我看了看宝宝,皮肤上基本没有胎脂,头发乌黑浓密,指甲都已经长出指尖很长,哭声响亮。虽然问不出末次月经也不难判断,这是个足月出生、营养良好的宝宝。

抢孩子的男人

我一边认真给宝宝评分,一边看助产士给宝宝吸痰...... 正在这时,一个中年男子冲入产房,抓起孩子就走。

面对着突如其来的状况,护士、助产士和我都呆住了,眼睁睁看着这个男人抓起孩子跑出产房!

候在门外的胡师傅老婆最先反应过来,忙把手里的小褥子塞给胡师傅:「快追,别叫孩子冻坏了!」

胡师傅醒过神儿来,飞一样追出去,男人已经抓着赤身裸体的婴儿跑过去老远一段路了。

助产士和护士们不知所措的看着我,我反应过来,让大家冷静下来,先把手头的事儿做好,照顾好产妇。我们重新给手术视野消了毒,完成了后续工作。

后来听产妇说,这人是她的亲生爸爸,央求我不要追究他的责任。但是闯入产房,抢走孩子是多么恶劣的行为呀!我还是把这个突发事件报告给了总值班,并请总值班向相关部门报告。

夭折的宝宝

第二天,我见到胡师傅老婆,她说,抱走孩子那个男人确实是女孩儿的爸爸。他接受不了女儿未婚生子的事实,居然把宝宝扔到野地里。胡师傅追出去老远,想把宝宝捡回来,可是找到宝宝的时候,因天气太冷,宝宝已经冻死了……

反思整个悲剧的成因,女孩儿的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城郊村民,思想传统保守。从来没有给女儿做过什么性教育,也从来没有讲过相关话题。

女孩儿受到老师的侵犯,不敢告诉父母,也不敢向别人求助。而且,她还想拼命掩饰这个事实,肚子大了不敢去医院诊治,也不敢问别人是怎么回事儿,虽然朦朦胧胧知道有可能怀孕,但是不知道怎么处理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

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,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,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。

根据法律规定: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,自然人是民事主体。所以即使是非婚生子女,出生后也照样享有生存的权利,不该被别人随意处死。

作为医生,除了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案或举报的义务外,也应在工作和生活中普及性教育和法律常识。法律上的一些问题我们也许无能为力,但在性教育方面,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。

如今,产妇爸爸抢走婴儿的愤怒早已烟消云散,留下来的只有对所有当事人的同情和遗憾。

多少年过去了,经我的手到这个世上的婴儿很多,我自己也经历了结婚生子,听到过无数次婴儿的啼哭。可是那一声啼哭却依然难忘和揪心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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