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于:2016-12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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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:个人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开办医疗机构不再是「非法行医」

最高法院昨日修改补充了有关「非法行医」的解释,引发舆论围观,一方面有支持进步和松绑的呼声,也有小伙伴呼吁冷眼静待。

最高法院昨日修改补充了有关「非法行医」的解释,引发舆论围观,一方面有支持进步和松绑的呼声,也有小伙伴呼吁冷眼静待。

「非法行医」定义新动向网友大呼热烈支持

昨日,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《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下面简称《解释》)修改决定,就「非法行医」定义进行了修改,具体内容如下:

一、删除《解释》第一条第二项。

最高法院:个人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开办医疗机构不再是「非法行医」

二、在《解释》第三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修改后《解释》第四条,内容如下

最高法院:个人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开办医疗机构不再是「非法行医」

三、在《解释》第五条中增加一款,作为第一款:

最高法院:个人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开办医疗机构不再是「非法行医」

修改内容一出,有网友按耐不住地表示看到了这样「松绑」背后的喜讯,「这是给医生提供了更大的平台,支持!」然而,也有网友表示了担心,这样是否给莆田系大开方便之门?

《解释》更严谨 不宜过度解读谨慎乐观态度看待

打击「非法行医」一直受到各界的积极推动,除了以上《解释》,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刑法》及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在「非法行医」定义上都有涉及。

《执业医师法》第三十九条,明确前提是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,......」

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六条界定了「非法行医罪」和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」,前提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,......

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提到,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,未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不得开展诊疗活动。」

由此可见,最高法的解释或许只是单一维度,对「非法行医」的打击和管理并非放松。

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认为,此次修改字面上更加严谨了措辞,明确了基本准则。但他指出大家不能混淆以下两点:一、只有具备医师资格证书的人,才不被认定为「无医师资质的人」非法行医;二、即便有医师资格证书,也构成「擅自执业」,行政违法违规,照样不被允许,要受处罚的。

从某种意义而言,医生群体手握挽救生命的命脉,对诊疗行为进行合理规范必不可少。此次最高法的修订让人欢欣,也让人更加乐观谨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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